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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30 发布人:admin



1、 科室非法承包、出租

医疗机构科室承包和出租,任何医疗机构都是禁止的。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实务中,承包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承包或承租,通常是名为合作、投资实为承包。承包法律关系主要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不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盈亏自负、独立核算,承包通过向医疗机构缴纳固定管理费或利润分成的方式。

认定非法承包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一是承包人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二是承包医疗机构的科室或房屋;

三是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四是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和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风险。

科室承包、租赁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合同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等。

 

2、无证执业

医美行业无证执业包括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一种是有医疗机构许可证,聘请部门没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医美诊疗。

医疗美容关系生命、健康。医疗美容机构无证执业属于严厉打击对象,医护人员无证执业构成非法行医,造成客户严重人身损害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

医美机构常聘请韩国等外籍医师来华为其客户进行医美诊疗活动。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3、超范围执业

医美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医疗机构超过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美诊疗;二种医护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为客户进行诊疗。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目前医疗美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最多只有四种: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规定:“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与一般医疗机构不同的是,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实施,非主诊医师要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主诊医师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四个条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一)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二)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医疗美容护士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4、麻醉资质问题

麻醉资质问题本属于上面的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范畴,但医疗美容行业麻醉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单独拿出来讲。

麻醉资质是医疗美容机构的一个硬伤,一般医疗美容机构都没有麻醉的诊疗科目,更没有专门的麻醉师。

 近些年医美行业因麻醉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案例有不少。比如2019年8月“河南南阳护士整形死亡案”的麻醉医师未在该机构注册,属违规执业。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11号)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

且不说医美诊所,就连医美门诊部,基本上没有麻醉诊疗科目。麻醉医师也基本都是从“外面”请来的,也没有办理多点执业,麻完就走。

局麻,可能很难要求一般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具有麻醉诊疗科目和专门的麻醉师,但医美涉及全麻的,必须要该医美医疗机构具有麻醉诊疗科目和有资质的麻醉医师,如果没有专职的麻醉医师需要通过多点执业的方式聘请。

5、医疗广告违规

大部分医疗美容机属于医疗机构,根据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前须经行政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6、侵犯肖像权 

医美行业侵犯肖像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侵犯明星的肖像权;二是侵犯客户的肖像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以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例居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新的规定,侵犯肖像权不再需要以营利为前提。之前的《民法通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权。

 

7、刑事风险

医疗美容行业容易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四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销售假药或劣药罪。

(一)非法行医罪

指无证行医,医疗美容机构聘请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构成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特指有证的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不符责任,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不少医疗美容机构并不是真正靠医美服务、医美产品盈利,而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医疗美容产品,直接或间接的发展层级下线,收取会员费牟利。

当医美服务、医美产品只是一个幌子,主要靠发展下线人员收取会员费或合伙人费用的时候,就可能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不远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四)销售假药、劣药罪

医疗美容机构销售不经常出现销售不合法的玻尿酸、肉毒素、安命活源、治敏健等医疗美容药品,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劣药。以往,医疗美容行业主要容易销售假药罪,表现在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物。但根据新《药品管理法》该种情形不属于假药了。

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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